7月13日,青岛市扫黑除恶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《青岛市关于公开征集涉黑涉恶犯罪线索的通告》,面向社会广泛征集涉黑涉恶线索。《通报》明确了举报范围、重点类型、举报要求、举报方式等,并承诺受理机关将依法对举报人身份信息和举报内容严格保密;对提供重要线索、经查证属实的,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。全文如下:
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的指示精神,深入宣传贯彻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》,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参与积极性,凝聚强大工作合力,青岛市扫黑除恶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社会广泛征集涉黑涉恶线索,欢迎广大市民积极踊跃提供相关情况。受理机关将依法对举报人身份信息和举报内容严格保密;对提供重要线索、经查证属实的,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。通告如下:
(一)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、政权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;
(二)把持基层政权、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、垄断农村资源、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;
(三)利用家族、宗族势力横行乡里、称霸一方、欺压残害百姓的“村霸”等恶势力;
(四)在征地、租地、拆迁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村民闹事、组织策划群体性上访的黑恶势力;
(五)在建筑工程、交通运输、矿产资源、渔业捕捞等行业、领域,强揽工程、恶意竞标、非法占地、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;
(六)在商贸集市、批发市场、车站机场码头、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、强买强卖、收保护费的市霸、行霸等黑恶势力;
(十)组织雇佣网络“水军”在网上威胁、恐吓、侮辱、诽谤、滋扰的黑恶势力;
(一)扰乱重点行业秩序。利用在校学生实施黑恶犯罪、扰乱金融市场秩序、垄断经营、欺行霸市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。
(二)敲诈。利用qq、交友软件、直播平台等信息网络吸引他人并窃取相关通讯信息,以发布不雅视频为要挟,实施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。
(三)网络套路贷。假借民间借贷之名,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“借贷”或变相“借贷”“抵押”“担保”等相关协议,通过虚增借贷金额、恶意制造违约、肆意认定违约、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,并借助诉讼、仲裁、公证或采用暴力、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。
(四)软暴力催收。以讨要债务为目的,通过虚拟网络电话通讯手段进行高频度骚扰,致使被害人及其联系人无法正常使用,或使用群发软件发送辱骂文字、侮辱性图片骚扰被害人,或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、纠缠、哄闹、聚众造势等使他人恐惧、恐慌的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。
(五)恶意索赔。利用信息网络以维权打假为掩护,以大量差评或向电商平台、监管部门投诉为要挟,恶意向商家索取赔偿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。
(六)负面舆情敲诈。无资质的媒体经营人员、网络传播平台及公众账号以新闻媒体或者记者名义,利用信息网络,打着“舆论监督”旗号,以持续发布或删除虚假捏造、扭曲事实的贴文相要挟,实施敲诈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。
(七)网络“水军”滋事。利用信息网络组织或雇佣水军威胁、恐吓、辱骂、诽谤、滋扰他人,或编造、散布虚假信息破坏社会秩序或公共秩序、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。
(八)涉农黑恶犯罪。乡村涉黑涉恶违法犯罪行为、垄断农村资源、侵占集体财产、截流扶贫惠农资金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。
(一)举报人要对提供线索的真实性负责,不得故意捏造或夸大事实诬陷他人。对恶意举报、诬告陷害他人的,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。
(二)举报材料尽量详细,可包括但不仅限于事件经过、实施犯罪的交易记录、有效网址、相关APP、社交软件账号等相关情况。
(三)对提供线索的举报人,受理机关将对举报人身份信息和举报内容严格保密,依法保护人身安全。对举报人进行报复的,将依法从严、从重惩处。
举报信箱:青岛市市南区高雄路18号公安市南分局扫黑办,邮编:266071
举报信箱:青岛市李沧区金水路297号李沧公安分局刑警大队(扫黑办),邮编:266100
举报信箱:山东省胶州市北京路1号(市级机关办公大楼)、东、西行政服务大楼、信访接待大厅门前举报箱、胶州市公安局门前举报箱
举报信箱:青岛市教育局学校安全管理处(市南区香港中路19号市级机关4号办公楼806室),邮编:266071
举报地址:青岛市信访接待中心(青岛市市南区南通路中段市政府院内西侧,周一、周三、周五公开接访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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